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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 第0345章 十六卫与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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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345章 十六卫与均田制 (第2/3页)

    “这个问题问得好。均田制,顾名思义,即是平均土地。”

    王猛侃侃而谈:“均田制,其主要内容有六。第一,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

    “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第二,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

    “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第三,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第四,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第五,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第六,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王猛这么一顿狂轰滥炸下来,能听懂的大臣也不少,毕竟大家都是聪明人,脑子转得挺快。

    王猛推行的这个均田制,大致上就是对于授田的土地种类和田亩数额;田地的还授制度和买卖土地的限制;宽乡、狭乡的土地分配;各式户口的受田办法以及授田顺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但这样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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