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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卷 第98章 审判日!双方激烈的战斗(第一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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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8章 审判日!双方激烈的战斗(第一更) (第2/3页)

一项项证据,袁翔这边也同样有能够与之辩驳的证据。

    比如说当欧洲诺瑞医药集团这边的律师说刘勇售卖阿三国仿制药盈利,对他们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的时候,袁翔便拿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勇在售卖阿三仿制药的时候并没有盈利。

    “大法官,这是刘勇先生从第一次与阿三国阿布鲁朗制药厂的订单交易资料,这是我们在阿三国进行走访调查后收集到的仿制药在阿三国的零售价、出厂价等证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刘勇先生一开始以1000元一盒从阿三国的药店购买,并非是盈利的行为,因为阿三国的药店零售价为2000元一盒。”

    袁翔沉着冷静,有理有据的为刘勇辩护着。

    并且辩护证据是一项又一项的列举了出来。

    就比如刘勇是否就代购、售卖阿三国仿制药进行盈利这一块儿,也是做好了充分证据准备的。

    从一开始刘勇购买阿三国药店零售的仿制药,再到联系了阿三国制药厂的仿制药,刘勇从一开始就没有想过盈利。

    他只是想帮助国内的慢粒白血病患者们买到他们能够吃得起的便宜药。

    甚至由于2000块钱一盒阿三药店的零售仿制药都会因为太贵,国内有一部分家庭贫困的慢粒白血病患者们都吃不起,所以刘勇对于这一部分的零售仿制药,是以低于购买成本的价格,即1000块钱卖给慢粒白血病患者的。

    这意味着刘勇还往里面倒贴了钱。

    你跟我说这样的一个人,是在倒卖药物进行盈利?

    随后。

    当刘勇联系到了阿三国的阿布鲁朗制药厂后,本来该制药厂的出厂价为800元一盒,而刘勇卖给国内慢粒白血病患者们的价格则是500元一盒。

    这又充分的证明了,哪怕是刘勇找到了仿制药的制药厂渠道,能够规模的买到药,也没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向国内的慢粒白血病患者们售卖仿制药。

    刘勇所有与制药厂、国内慢粒白血病患者们的支付交易记录等证据,都有充分的展示。

    这些证据则都是徐诺派人协助袁翔律师在国内、阿三国收集到的,关雎也为此给出了不少有用的优化建议。

    有着这样充分的证据链便可以证明刘勇售卖阿三仿制药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

    “这些证据可以表明,欧洲诺瑞医药公司所说的刘勇先生售卖仿制药纯属是无稽之谈,刘勇先生在给慢粒白血病患者们售卖仿制药期间,自己卖掉了厂子,总计补贴的价格差达到32.65万元,请问原告方,这就是你们所说的盈利吗?”

    袁翔律师这一番有理有据的辩驳,把对方都给整得有点不知所措了。

    旁听席上的众人看到这里的时候,心中顿时就提振起了很大的信心,因为每当有一条欧洲诺瑞医药集团的指控被辩驳回去之后,这对于刘勇来讲都是非常有利的。

    此时渝州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阶梯教室里。

    王老师看到这里的时候,不急不缓的拧开保温杯喝了一口枸杞泡水,然后看向学生们说道:“看到了吗,我们要辩驳对方的指控,或者是指控对方,都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要做到站在了庭审法院上,就得心里有数,而你们袁师兄这种沉稳犹如泰山的状态,也是值得你们学习的,知道吗?”

    “嗯嗯!”

    “袁师兄太强了!”

    “这清晰的思路,有理有据!”

    “这么多详细到细致入微的证据都找到了,太强了。”

    “袁师兄就是我的偶像!”

    “保持冷静的状态,清晰的思路,以及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是作为一名律师走上法庭必备的利器。”

    众位发学生们纷纷为袁师兄点赞,并以袁师兄为榜样。

    而此时观看庭审直播的广大网友们,也是为袁翔律师有条有理的辩驳叫好。

    “不愧是袁大律师,干得漂亮!”

    “哈哈哈哈,欧洲诺瑞医药集团的律师都无话可说了。”

    “笑死了,没想到我们这边证据如此充分吧。”

    “我都说了,刘勇身正不怕影子斜的。”

    “当初不是还有很多人骂刘勇是药贩子么,这都倒贴了几十万进去买药给咱们国内的慢粒白血病患者吃,这就是你们说的药贩子?”

    “这根本就是药神啊!”

    “卧槽刘勇是真的牛逼,这要是换做我的话,我肯定做不到这样为病友们代购阿三仿制药,最多我自己买自己吃。”

    “袁律师牛逼,你不是说刘勇是售卖假药盈利么,反手就打你们的脸!”

    袁翔刚才对于刘勇的辩护,可以说是让无数关注这一起案子的网友们信心倍增。

    但其实这并非最关键的一点。

    最关键的,还是在阿三国的仿制药是否为假药这一块儿,毕竟是否以盈利,以及盈利多少,这涉及到的可能会是刘勇如果被判的话,要被判多少年的影响因素。

    毕竟如果你真是药贩子,你卖假药盈利一万元与盈利一个亿,被判的严重程度肯定也是不一样的。

    袁翔在为刘勇辩护了其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这一项之后,很快便与欧洲诺瑞医药集团就是否售卖假药进行了唇枪舌战!

    欧洲诺瑞医药集团这边也很聪明,知道在是否盈利这块儿不能予以重拳之后,便死死的咬住了刘勇售卖假药这一条,大加做文章。

    双方就假药这一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这是一份权威的生物医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对刘勇先生售卖的阿三国仿制药成分与欧洲诺瑞医药集团伊马替尼药物进行的检测对比。”

    袁翔又出示了相关的证据。

    “检测结果表明,刘勇先生售卖的这个药物,与欧洲诺瑞医药集团在药物成分、药效药理上相似度达到了99.99%,这是一款对慢粒白血病患者们治疗真实有效的真药物,而不是什么假药!”

    对于是否售卖假药这一点,袁翔所能够做的,就只有在这块儿下功夫了。

    因为如果按照阿三国仿制药是否列入国内药物审批名单这样来算的话,那阿三仿制药就是“假药”了,哪怕它的药效是真实的。

    果不其然。

    欧洲诺瑞医药集团的律师便是抓住了这一关键点。

    于是,一方以律法的条文来定义假药作为刘勇是否售卖假药的依据。

    而一方则是从药物本身对疾病的疗效方面进行辩驳。

    双方的你来我往,可以说是激烈至极,就像是一场战斗,双方陷入到了一个白热化僵持的阶段,可尽管如此,袁翔也都保持着沉稳的辩驳状态,宛若战场之上沉着冷静的军事指挥官。

    不仅是双方的律师进行着激烈的辩驳。

    就连在网上,网友们也大量的讨论了起来。

    什么是假药?

    吃了没有效果的药是假药吗?

    吃了有效果能救命,但不合法的药是假药吗?

    “药本来就是救人治病用的,能够对慢粒白血病患者们有救命的疗效,与正版药效一样,那就是真药啊!”

    “如果仿制药算真药的话,那以后谁还会研制真药呢?”

    “这太难界定了,双方律师各执一词,还都很有道理!”

    “其实吧,通过条文规定的所谓“真药”,无非是医药企业的利益罢了。”

    “从药的本质上来讲,那肯定是算真药的。”

    “刘勇卖的药救了那么多人的生命,这难道不是真药?”

    “我觉得争论的焦点其实并不在此,而是药是不是得到了专利版权的保护。”

    “欧洲诺瑞医药集团的药是真药,但刘勇给慢粒白血病患者们的,也是真药,鉴定完毕!”

    “卧槽双方律师这唇枪舌战的打的好猛啊,这就是牛逼的律师么!”

    “是否定义假药,这对于刘勇判定有没有罪其实很关键。”

    #什么是假药?#

    热度值:2.1亿!

    参与讨论人数:1694万

    随着庭审直播上双方律师就假药这一定义的辩驳,网上对于什么是假药这个话题,也是热烈的讨论到快要吵翻天了。

    此时坐在旁听席上的徐诺也不由得思考起了一个问题。

    如果有人仿制售卖自己公司研发的【普纳替尼】,药效也跟真的一模一样,那么这算是假药吗?

    自己的公司要起诉他吗?

    这样的联想跟场上双方律师辩论的内容是息息相关的。

    不过徐诺很快就回过神来,笑死,别人仿制生产售卖自己公司的【普纳替尼】根本就无利可图,这也就意味着基本上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因为徐诺公司的普纳替尼如今这个售价,基本上就是触底的价格了,只不过利润部分是由医药署补贴给自己公司的。

    而别人要仿制生产就必然要投入原材料、生产、人工等成本。

    如此算下来压根儿就无利可图,自然就不会有人去这么做了。

    阿三国的阿布鲁朗制药厂为什么要仿制生产欧洲诺瑞医药集团的伊马替尼?

    无非就是因为欧洲诺瑞医药集团的这款药在国际上和国内售价太高,阿三这边仿制生产之后哪怕是低价卖也有很大的盈利空间。

    你让阿三仿制生产一下徐诺公司的普纳替尼试试,裤衩子不给你赔进去!

    因为你仿制生产出来之后,你拿到国内来卖,你还必须要比国内的定价还要低才能有机会卖得出去,不然的话正经人有着便宜的正版药不买,买你个冒牌货?

    所以徐诺基本上不用担心这样的问题。

    无非需要考虑的是,当自己公司的这款新药普纳替尼走出国门,在海外地区定价销售之后,会不会出现仿制药的问题。

    不过徐诺公司的普纳替尼本身就有药效和价格上面的优势,再加上在欧洲和美利坚等发达地区销售的话,他们的医疗保障更好,所以在入了医疗保障后,或许售价也会比较低,这样一来徐诺钱也赚了,仿制药的生存空间基本上也被压缩到最小了。

    就算出现了仿制药,相信病人们也更愿意吃稍微贵一点的正版药。

    法庭上。

    随着双方的激烈辩论结束之后,大法官必须要对“假药”的定义做出一个判断了。

    不过这种事情肯定不可能是在听完了方双律师的陈述之后就立马做出决断。

    于是大法官决定法庭这边需要慎重的在合议庭上商议一下本次案件之中对于“假药”的定义。

    在休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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