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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十、言笑晏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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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言笑晏晏(四) (第2/3页)

好条例》用来约束洋人们的行为,这是少了许多是非了,凡是违背了这条例的,自然就要处罚了。”

    这个《通商友好条例》实际上对于外国友人们,是一丁点儿都不友好,上面虽然包含了许多的通商优惠条件,但是更多的,不是告诉洋人们是多少的权利,而是罗列了许多的罪名,这实在是太符合中国人一向的重刑罚的传统观念了,“逃税漏税罪、走私罪、贩卖毒品罪(这个专门面向鸦片贸易)、虚假票据罪、诈骗罪、伪劣商品罪、不正当借贷罪、私设银行罪”等等这些林林总总,大概新设了许多条罪名,每条罪名都仔仔细细的罗列了各种犯罪的情节和处罚标准,罪名之多,描述之详细,简直让人发指,各国法界这下子可惊奇了,许多的罪名在西方社会里头都还未出现,怎么东方的中国人会这样的迅速,将现在许多经济活动中的不恰当行为,就仔细并且合理的用刑法把他规定下来呢?这真是一个奇迹,各国又要前来学习了。

    条例之中,这其中最让洋人头疼的无非就是马上要实行的“私设银行罪”,这个罪行的文本之中是这样说明的:“凡在中国开展借贷、储蓄、汇兑等银行业务之外国财团,未经大清银行批准,不得设立银行,若是有违背者,银行所有资产一概没收,主犯处以罚金一万元起至十万元,并或流放黑龙江。若是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至伍拾万元,并流放金州,极大严重后果的,处于死刑,并没收个人财产。”这个条文最后还有一个但书,“之前开设之银行,若不符合大清银行之整改规定,一概禁止再营业。”

    这个条文一出,简直就是四海哀嚎,洋人们哀鸿遍野,怎么会有这样的法律!在中国,如果一件事情还没有形成旨意形成条文下发,那么大家伙行事只要心照不宣就可,但是如果中枢定了决心,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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