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出处进退辞受之义(凡三十九条) (第2/3页)
苟择势而从,则恶之大者,不容于世矣。
《井》之九三,渫治而不见食,乃人有才智而不见用,以不得行为忧恻也。
盖刚而不中,故切于施为,异乎“用之则行,舍之则藏”者矣。
《革》之六二,中正则无偏蔽,文明则尽事理,应上则得权势,体顺则无违悖,时可矣,位得矣,才足矣,处革之至善者也。必待上下之信,故巳日乃革之也。如二之才德,当进行其道,则吉而无咎也;不进,则失可为之时,为有咎也。
《鼎》之有实,乃人之有才业也,当慎所趋向。不慎所往,则亦陷于非义。
故曰:“鼎有实,慎所之也。”士之处高位,则有拯而无随;在下位,则有当拯,有当随,有拯之不得而后随。
君子思不出其位。位者,所处之分也。万事各有其所,得其所,则止而安。
若当行而止,当速而久,或过或不及,皆出其位也,况逾分非据乎?人之止,难于久终,故节或移于晚,守或失于终,事或废于久,人之所同患也。《艮》之上九,敦厚于终,止道之至善也,故曰:“敦艮,吉。”《中孚》之初九曰:“虞吉。”《象》曰:“志未变也。”《传》曰:当信之始,志未有所从,而虞度所信,则得其正,是以吉也。志有所从,则是变动,虞之不得其正矣。
贤者惟知义而已,命在其中;中人以下,乃以命处义,如言“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知命之不可求,故自处以不求。若贤者则求之以道,得之以义,不必言命。
人之于患难,只有一个处置,尽人谋之后,却须泰然处之。有人遇一事,则心心念念不肯舍,毕竟何益?若不会处置了放下,便是无义无命也。
门人有居太学而欲归应乡举者,问其故,曰:“蔡人鲜习《戴记》,决科之利也。”先生曰:“汝之是心,已不可入于尧、舜之道矣。夫子贡之高识,曷尝规规于货利哉?特于丰约之间,不能无留情耳。且贫富有命,彼乃留情于其间,多见其不信道也,故圣人谓之‘不受命’。有志于道者,要当去此心,而后可与语也。”人苟有“朝闻道,夕死可矣”之志,则不肯一日安于所不安也;何止一日,须臾不能。如曾子易箦,须要如此乃安。人不能若此者,只为不见实理。实理者,实见得是,实见得非。凡实理得之于心自别,若耳闻口道者,心实不见,若见得,必不肯安于所不安。人之一身,尽有所不肯为,及至他事又不然。若士者,虽杀之使为穿窬,必不为,其他事未必然。至如执卷者,莫不知说礼义。又如王公大人,皆能言轩冕外物,及其临利害,则不知就义理,却就富贵。如此者,只是说得,不实见。及其蹈水火,则人皆避之,是实见得,须是有“见不善如探汤”之心,则自然别。昔曾经伤于虎者,他人语虎,则虽三尺童子,皆知虎之可畏,终不似曾经伤者,神色慑惧,至诚畏之,是实见得也。得之于心,是谓有德,不待勉强;然学者则须勉强。古人有捐躯陨命者,若不实见得,则乌能如此?须是实见得生不重于义,生不安于死也。故有杀身成仁,只是成就一个是而已。
孟子辨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言间者,谓相去不甚远,所争毫末尔。
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只那计较,便是为有利害。若无利害,何用计较?利害者,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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