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处事之方(凡六十四条 (第2/3页)
下,竭力尽诚,期使之信合而已。至诚以感动之,尽力以扶持之,明义理以致其知,杜蔽惑以诚其意,如是宛转以求其合也。“遇”非枉道逢迎也,“巷”非邪僻由径也,故《象》曰:“遇主于巷,未失道也。”《损》之九二曰:“弗损益之。”《传》曰:不自损其刚贞,则能益其上,乃益之也。若失其刚贞而用柔说,适足以损之而已。世之愚者,有虽无邪心,而惟知竭力顺上为忠者,盖不知“弗损益之”之义也。
《益》之初九曰:“利用为大作,元吉,无咎。”《象》曰:“元吉,无咎,下不厚事也。”《传》曰:在下者,本不当处厚事。厚事,重大之事也。以为在上所任,所以当大事,必能济大事,而致元吉,乃为无咎。能致元吉,则在上者任之为知人,己当之为胜任。不然,则上下皆有咎也。
革而无甚益,犹可悔也,况反害乎?古人所以重改作也。
《渐》之九三曰:“利御寇。”《传》曰:君子之与小人比也,自守以正。
岂惟君子自完其己而已乎?亦使小人得不陷于非义。是以顺道相保,御止其恶也。
《旅》之初六曰:“旅琐琐,斯其所取灾。”《传》曰:志卑之人,既处旅困,鄙猥琐细,无所不至,乃其所以致悔辱、取灾咎也。
在旅而过刚自高,致困灾之道也。
《兑》之上六曰:“引兑。”《象》曰:“未光也。”《传》曰:说既极矣,又引而长之,虽说之之心不已,而事理已过,实无所说。事之盛,则有光辉,既极而强引之长,其无意味甚矣,岂有光也?《中孚》之《象》曰:“君子以议狱缓死。”《传》曰:君子之于议狱,尽其忠而已;于决死,极其恻而已。天下之事,无所不尽其忠,而议狱缓死,最其大者也。
事有时而当过,所以从宜,然岂可甚过也?如过恭、过哀、过俭,大过则不可;所以小过为顺乎宜也。能顺乎宜,所以大吉。
防小人之道,正己为先。
周公至公不私,进退以道,无利欲之蔽。其处己也,夔夔然存恭畏之心;其存诚也,荡荡焉无顾虑之意。所以虽在危疑之地,而不失其圣也。《诗》曰:“公孙硕肤,赤舄几几。”采察求访,使臣之大务。
明道先生与吴师礼谈介甫之学错处,谓师礼曰:为我尽达诸介甫,我亦未敢自以为是,如有说,愿往复。此天下公理,无彼我。果能明辨,不有益于介甫,则必有益于我。
天祺在司竹,常爱用一卒长,及将代,自见其人盗笋皮,遂治之;无少贷;罪已正,待之复如初,略不介意。其德量如此。
因论“口将言而嗫嚅”云:若合开口时,要他头,也须开口,(如荆轲于樊於期。)须是“听其言也厉”。
须是就事上学。“蛊,振民育德”,然有所知后,方能如此。何必读书,然后为学?先生见一学者忙迫,问其故,曰:“欲了几处人事。”曰:“某非不欲周旋人事者,曷尝似贤急迫。”安定之门人,往往知稽古爱民矣,则于为政也何有?门人有曰:“吾与人居,视其有过而不告,则于心有所不安;告之而人不受,则奈何?”曰:“与之处而不告其过,非忠也。要使诚意之交通,在于未言之前,则言出而人信矣。”又曰:“责善之道,要使诚有馀而言不足,则于人有益,而在我者,无自辱矣。”职事不可以巧免。
居是邦不非其大夫,此理最好。
克勤小物最难。
欲当大任,须是笃实。
凡为人言者,理胜则事明,气忿则招怫。
居今之时,不安今之法令,非义也。若论为治,不为则已,如复为之,须于今之法度内处得其当,方为合义。若须更改而后为,则何义之有?今之监司,多不与州县一体,监司专欲伺察,州县专欲掩蔽。不若推诚心与之共治,有所不逮,可教者教之,可督者督之。至于不听,择其甚者去一二,使足以警众可也。
伊川先生曰:人恶多事,或人悯之。世事虽多,尽是人事。人事不教人做,更责谁做?感慨杀身者易,从容就义者难。
人或劝先生以加礼近贵,先生曰:“何不见责以尽礼,而责之以加礼?礼尽则已,岂有加也。”或问:“簿,佐令者也。簿所欲为,令或不从,奈何?”曰:“当以诚意动之。今令与簿不和,只是争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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