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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墙中碎尸 第57章 庭审郭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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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7章 庭审郭有才 (第2/3页)

判长看了眼墙上的挂钟,咳咳两声,用法槌敲敲桌子,“肃静!肃静!”然后宣布,“现在开庭,带犯人郭有才。”

    门打开,两名武警把郭有才押了进来。

    郭有才戴着手铐,低着头走得很快。

    犯人一进来,庭内立刻安静了许多。

    审判长道,“给犯人去了刑具。”

    一旁的武警上前给郭有才打开了手铐。

    审判长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BJ市CY区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BJ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有人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朗声道,“BJ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检公诉刑诉201714A号,2004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郭有才与未婚妻范贞香在其租住的胜利宾馆501房内,因感情纠纷发起争执,郭有才因有了新女友,遂产生抛弃未婚妻范贞香的想法,可是范贞香抵死不肯分手,郭有才见甩不掉范贞香,于是产生杀掉她的念头,于是郭有才在第二晚,也就是2004年9月28日晚带着一瓶敌敌畏去找范贞香,并趁她不备把敌敌畏倒入她的饮料中,骗她喝下,范贞香喝下有毒饮料之后,很快就咽气了。郭有才见达到目的,遂把尸体碎成几块装进范贞香的行李箱。在他处理尸体期间,他有意在胜利宾馆501房的房门上挂着请勿打搅的牌子。直至他分尸装尸完毕,并与2004年9月30日上午拉着装有范贞香尸块的行李箱退房离开宾馆。之后,他把这箱碎尸藏在了他当时打工的工地竣城花园一间别墅的墙洞里。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杀人之后,不但不主动自首还自行藏匿尸体,妄图掩盖犯罪事实。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道,“郭有才,起诉书指控你的基本犯罪事实,你有异议吗?”

    郭有才道,“报告审判长,我有异议,因为我根本就没有杀死范贞香,她是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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